谷歌母公司首次大规模裁员,医疗子公司200多个职位被裁******
谷歌母公司Alphabet将开启大规模裁员。
当地时间1月11日,《华尔街日报》报道称,谷歌母公司Alphabet(Nasdaq:GOOG)旗下医疗保健部门Verily Life Sciences将裁员15%,涉及超200多个岗位,这是继其他科技公司经历裁员潮后,Alphabet首次大规模裁员。
Verily的首席执行官Stephen Gillett在周三给员工的一封电子邮件中表示,此次裁员将影响Verily约15%的职位,该部门拥有1600余名员工。Verily将停止医疗软件项目Verily Value Suite以及部分处于早期阶段的产品。
Gillett于1月3日才正式上任,接替知名遗传学家Andy Conrad担任Verily首席执行官一职。他在电子邮件中写道,“我们正在做出改变,以完善战略、确定产品组合的优先次序、简化运营模式。我们将以更多的资源推进更少的举措。”
Gillett还说道,Verily将着重关注与研究和护理相关的产品,并将更多决策权集中于领导团队,而非单独团队。“我们将进入Verily的下一个篇章,现在需要加倍努力实现我们的目标。Verily的最终目标是在精准医疗(precision health)的所有领域开展业务。我们将通过缩小研究和护理之间的距离来实现精准健康。”
官网显示,Verily专注于应用人工智能和数据科学,于2015年推出。《华尔街日报》介绍,Verily前身为谷歌生命科学研究部(Google Life Sciences),其负责的医疗项目致力于将数据和技术应用于治疗,包括虚拟糖尿病诊所以及将研究参与者与临床研究联系起来的在线项目。
Verily是Alphabet旗下除谷歌以外最大的业务之一,隶属于被称为“Other Bets”的部门。Other Bets的营收主要来自销售健康技术及互联网服务。根据2022年三季报,期内Other Bets营收2.09亿美元,运营亏损16.11亿美元。
去年11月,TCI基金管理公司曾对Alphabet的CEO桑达尔·皮查伊(Sundar Pichai)提出建议,呼吁减少Other Bets的损失,并称该公司员工太多。而Other Bets旗下另一机器人软件业务Intrinsic也于1月11日表示,将解雇40名员工。一位发言人表示,这一决定是基于优先事项和长期战略方向的转变。
根据2022年三季报,Alphabet营收690.92亿美元,同比增长6%;净利润为139.1亿美元,同比下滑26.5%;每股摊薄收益为1.06美元,低于去年同期的1.4美元。Alphabet的员工人数在近一年之内从15万人增加了3.68万人至18.68万人,同时相较于第二季度增加1.2万人。
在去年12月的一次全公司会议上,皮查伊在回答有关裁员问题时曾表示,他无法做出任何前瞻性承诺。他补充说,谷歌一直试图“让我们能做的事情合理化,以便能够更好地抵御风暴,不管未来会发生什么”。
而此前,Alphabet被曝削减内部孵化器Area 120部门的岗位和资金,还取消了员工不必要的商务旅行,但尚未进行大规模裁员。2022年10月,该公司首席财务官Ruth Porat曾表示,第四季度新增员工人数将“降至第三季度新增人数的一半以下”。
事实上,不只是Alphabet正在裁员,美国科技公司裁员潮已持续一段时间。仅1月4日,就有三家公司先后宣布裁员,分别为美国视频分享平台Vimeo、云计算巨头Salesforce、电商巨头亚马逊(NYSE:AMZA)。其中亚马逊宣布裁员逾1.8万名员工,是迄今为止科技公司最大规模的一轮裁员。
截至美东时间1月11日收盘,Alphabet涨3.51%,报收91.52美元/股。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